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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大学考试违规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26-01-28作者: 浏览量:

康复大学考试违规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进行的、面向康复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生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将非考试用品(含手机等电子设备)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擅自传递计算器、空白草稿纸(无答案或印痕)等考试用品;

(六)擅自离开考场;

(七)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交流答案,影响他人考试;

(八)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三)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答题纸)等考试材料;

(四)在本人答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填写他人身份信息或做标记;

(五)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或修改考试成绩;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情节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三)再次出现作弊行为;

(四)组织团伙作弊;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

(六)其他应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六条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没收违规物证,保留证据并将学生带至考务室按照监考程序处理。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及时将相关材料一并交至考生所在学院(部)。

第七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规,应立即告知监考教师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规行为,开课单位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证明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部),若证明材料为试卷,待学院证实后将试卷返还该试卷所在卷宗,并将情况向教务部报告。

第九条 学生举报的违规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调查核实,并将情况向教务部报告。

第十条 学院(部)根据本办法认定考试违规行为,于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教务部,教务部审核后及时通报,对考试违规认定有异议者,可以在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教务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教务部负责对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认定维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撤销或者变更: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如需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违规行为的处分按照学校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