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环节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科学、合理地组织、调度各项教学工作,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课程安排表是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按时按进度完成培养方案的重要保证,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课表一经排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
第二条 调课和停课范畴。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关键信息的确定性发生变更;停课是指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等需要暂停教学活动而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补课的行为。任课教师包含所有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和实践课程指导教师,上课包含理论课程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课程教学。
第二章 调停(补)课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申请调(停)课的依据。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一)因课程内容、教学条件无法保障和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二)教师因病假、岗位调整或突发重大紧急状况无法上课的;
(三)经学校批准的教师重大因公出差事项;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需要调课的。
因法定节假日、全校性活动、疫情、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停课的,由教务部统一发布停课通知。其他原因,不允许教师单独办理停课手续。
第四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如调课超过以上次数要求的,不参与本年度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五条 教师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担该课程的授课任务,所在学院(部)应及时安排资质相当的教师完成授课任务,并报教务部审批。
第六条 调课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申请调课应当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按流程办理,申请时须写明具体原因,并提出明确、合理的调课方案,严格根据系统中要求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系统中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最终由教务部审核。其中,需变更上课时间的,授课教师需要提前与教学班学生沟通时间,征得学生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课申请。
(二)任课教师提交申请后,应当及时查看调课申请是否获得批准,如果在课程开始之前未审批完成,须按照原教学计划上课。
(三)调课申请审批通过的,由任课教师通知到教学班,同时把调课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部)。
第七条 调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因生病或突发事件确实无法及时办理的,应提前通知教学班学生,及时向所在学院(部)报告,由学院(部)向教务部报备,事后由本人在一周内补办调课手续。
第八条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根据“谁调课、谁办理、谁通知”的原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校内任课教师提出调课申请的,由本人完成调课手续,通知到教学班。
(二)校外兼课教师申请的,由开课学院(部)完成调课手续,通知到教学班。
(三)全校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由教务部公布调(停)课通知,由学院(部)通知到教学班和任课教师。
第九条 相关具体要求
(一)拟参加的学术会议、教学会议、调研或者评审工作等工作时间与本科教学任务时间安排冲突的,应尽可能安排团队其他成员参加其他工作或会议,不影响既定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二)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校重大活动等情况需要补课的,按学校通知执行。
(三)学校定期公布各教学单位的调(停)课情况,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 无突发事件或未办理调课手续,而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以及弄虚作假者,按照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